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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田劉冬米
被 告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674/90000,下稱系爭土地)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3年度新登字第21500號於民國103年2月12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為新台幣3,235,23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0.8平方公尺×113年公告現值208,758元/平方公尺×8674/90000=3,235,2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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