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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愷莉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6,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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