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759,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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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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