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799,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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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安庭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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