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陳柚希
楊宗穎
王妤仕
許志騰
林品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被 告 柏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如附表所示(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編號 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金額 訴訟標的價額 第一審裁判費 1 陳柚希 黃景裕應給付60萬元 60萬元 6,500元 2 楊宗穎 黃景裕應給付7萬5,000元 7萬5,000元 1,000元 3 王妤仕 黃景裕應給付7萬5,000元 7萬5,000元 1,000元 4 許志騰 黃景裕應給付135萬元 135萬元 1萬4,365元 5 林品均 柏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150萬元 150萬元 1萬5,85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