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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楊子嫻
被 告 黃麗香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273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次序3所列之債權原本超過新臺幣(下同)2,349,364元之債權原本、利息計算及分配金額均應予以剔除。
㈡系爭分配表中次序4所列超過422,027元之前未受償利息及超過320萬元之債權原本、利息計算及分配金額均應予以剔除。
㈢系爭分配表中次序5超過686,500元之前未受償利息及超過820萬元之債權原本、利息計算及分配金額均應予以剔除。
三、查系爭分配表所列執行清償所得金額為34,986,000元,各債權人之債權原本、債權利息及分配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此有系爭分配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
是被告就系爭分配表次序3至5原受分配金額合計為29,569,727元(計算式:15,315,327元+5,103,981元+9,150,419元=29,569,727元),而依原告主張變更系爭分配表次序3至5之未受償利息、債權原本、利息計算及分配金額後,被告就次序3至5之應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為15,043,225元(計算式:2,381,032元+3,665,161元+8,997,032元=15,043,225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較系爭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核定為14,526,502元(計算式:29,569,727元-15,043,225元=14,526,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附表: 次序 債權 種類 系爭分配表所列 債權原本及利息 系爭分配表之分配金額 依原告主張變更後之 債權原本及利息 變更後應受分配金額 (註5) 1 優先 10,894元 10,894元 10,894元 10,894元 2 優先 0元 0元 0元 0元 3 普通 債權原本:18,863,487元 利息(註1):254,269元 共計:19,117,756元 15,315,327元 債權原本:2,349,364元 利息:31,668元(註2) 共計:2,381,032元 2,381,032元 4 普通 債權原本:500萬元 債權利息: 前未受償:1,303,781元 利息:67,397元 共計:6,371,178元 5,103,981元 債權原本:320萬元 債權利息: 前未受償:422,027元 利息:43,134元(註3) 共計:3,665,161元 3,665,161元 5 普通 債權原本:1,000萬元 債權利息: 前未受償:1,287,454元 利息:134,795元 共計:11,422,249元 9,150,419元 債權原本:820萬元 債權利息: 前未受償:686,500元 利息:110,532元(註4) 共計:8,997,032元 8,997,032元 6 普通 共計3,256,563元 2,608,848元 3,256,563元 3,256,563元 7 普通 共計1,015,467元 813,495元 1,015,467元 1,015,467元 8 普通 共計2,475,377元 1,983,036元 2,475,377元 2,475,377元 合計 34,986,000元 註1:系爭分配表之利息計算期間為民國112年7月29日至112年10月18日(82日)。
註2:利息:2,349,364元×6%×82/365=31,6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註3:利息:320萬元×6%×82/365=43,134元。
註4:利息:820萬元×6%×82/365=110,532元。
註5:執行債權金額34,986,000元扣除次序1優先債權10,894元後,尚餘34,975,106元可供 普通債權分配。
依原告主張變更後之普通債權(次序3至8)總額合計21,790,632元, 可全額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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