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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粘芮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景教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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