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833,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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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米牧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潮恩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然被告已欠租達3個月,經原告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惟被告仍未交還系爭房屋,為此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他得以確認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之資料,本院尚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系爭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1日之市場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系爭房屋鑑價報告、系爭房屋或鄰近區域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屋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

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2 查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起訴時(113年4月1日)之市場交易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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