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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AD000-A111197
兼法定代理人AD000-A111197之父
AD000-A111197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賴守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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