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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莒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億6249萬3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萬3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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