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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吳東瀛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萬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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