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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米愛美Ambra Minoli
訴訟代理人 翁馗WONG KWEI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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