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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7號
原 告 吳麗麵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6,556元(即原告訴請排除強制執行之保單目前之預估解約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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