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訴,56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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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陳志明
被 告 中華民國象棋文化協會


代 表 人 朱照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之象棋文化協會會員資格存在,核其內容係基於會員權而生,而會員權具有財產權及身分權雙重性質,非屬單純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計算式:17,335元-3,000元=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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