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訴,566,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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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游瀚翔

林俊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
李思瑩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卓誠投資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衛
訴訟代理人 雷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一)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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