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訴,907,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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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錡
被 告 洋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環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簽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23條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19、29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又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洋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洋益公司)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經廢止登記,而被告許環麟為被告洋益公司之單一股東,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卷第59-66頁)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被告許環麟為被告洋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洋益公司邀同被告許環麟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6月15日與原告簽立放款借據,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萬元、20萬元,並簽訂申請書展延借款期限2次,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9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180萬元部分利息按臺銀2年期定期儲蓄利率加年息1.055%計算;

20萬元部分利息按臺銀2年期定期儲蓄利率加年息1.155%計算。

如就本金或利息有一部遲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展延後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於113年1月18日起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貸款利率自轉催收日起再加計年息1%;

被告許環麟為借款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申請書、貸款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卷第15-44、51-54、85-121頁)為憑,而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 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 年 息 期 間 年 息 1 11萬5,677元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2.68%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0.26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2月14日止 0.368%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6% 2 104萬1,143元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2.68%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0.26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2月14日止 0.368%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6% 3 5,889元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2.78% 自112年10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0.27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0.378%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56% 4 11萬7,208元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2.78%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0.27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3月14日止 0.378%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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