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重訴,17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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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李彦慶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潘群律師
被 告 陳尚平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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