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FANNA TECHNOLOGY L.L.C.
法定代理人 ABDULLA HAMAD SAEED NASER AL JENAIBI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葉家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朔健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