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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主參加原告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鴻鵬
主參加原告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主參加原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主參加原告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主參加原告 李銘松
陳錫鴻
宋明峰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主參加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參加原告所為訴之聲明【⒉請求秀岡山莊一期管委會返還該項所示之建物、機器設備、管線返還予主參加原告及「秀岡山莊社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組織之管理委員會」或返還予「秀岡山莊聯合管委會」】之部分,該部分聲明未予明確、特定,於法尚有未合,請予更正(需更正為明確且特定之聲明)。
二、主參加原告應就【其得代其他非當事人為上揭聲明之法律上依據】以書狀具體說明,並詳列其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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