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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戴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000000-0 1 100 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000000-0 1 10 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000000-0 1 5 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3 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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