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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胡雲萍(即胡智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68ND0000000 0 1 1000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0 1 228 00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0 1 30 00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0 1 112 005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0 1 231 006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0 1 42 007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0 1 29 008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0 1 180 009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0 1 128 010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78 01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0 1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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