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06,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張碧椬(即王龍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00 002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63 003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50 004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88 005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120 00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00 007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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