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群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信
代 理 人 白士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 臺北北門郵局 112年5月30日 7,560元 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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