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21,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375 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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