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44,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陳素貞
代 理 人 張四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240 ㈡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20 ㈢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08 ㈣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117 ㈤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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