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蔡宏傑(即蔡壽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1 96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2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