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50,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徐榮華
代 理 人 黃金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1 1,000 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142 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131 4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50 5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52 6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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