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268,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陳宏文(即陳謝月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 1 1000 002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 1 700 003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000-0 1 678 004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0000-0 1 620 005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0000-0 1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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