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蘇聖涵即蘇建樑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鄭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5-4 1 1000 002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6-6 1 1000 003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7-8 1 1000 004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8-0 1 1000 005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9-1 1 1000 006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13-3 1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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