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414,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代理部

法定代理人 陳慧貞
訴訟代理人 盧雪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2年10月11日 21,086元 B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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