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代 理 人 徐如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2年8月17日 403,450元 N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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