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479,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

法定代理人 高堂恩


代 理 人 陳麗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13年1月27日,因該日為假日,故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 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2年9月25日 30,000元 K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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