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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王復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0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3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4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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