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莊淑勤(即張水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2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