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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王陳秀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23號公示催告在案。
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5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394 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94 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86 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79 5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65 6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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