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SAAVEDRA EDDIE TEMPONG
代 理 人 許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304專戶 中央銀行國庫局 112年8月7日 42,489元 A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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