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521,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奕禎都更推動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禎
訴訟代理人 陳祥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社團法人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0年12月24日 16,920元 PA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