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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林淑貞
代 理 人 林文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543 002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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