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531,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江昱燕(即江士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因末日113年2月28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517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264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156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46 00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196 006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176 007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135 008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49 009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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