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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許郁玲(即許明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62 ㈡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33 ㈢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37 ㈣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103 ㈤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07 ㈥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120 ㈦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89 ㈧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21 ㈨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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