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544,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楊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 1 1000 002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 1 1000 003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 1 1000 004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 1 1000 005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 1 1000 006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 1 1000 007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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