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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吳錫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1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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