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趙大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4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951.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