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56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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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洪淑媚



代 理 人 王信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975.6 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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