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567,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郭聰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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