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王大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1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0 1 1,000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0 1 1,000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1 1,000 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1 1,000 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1 1,000 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0 1 110 9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740 10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974 1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58 1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481 1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30 1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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