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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黃慶鎣
代 理 人 黃基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242-6 1 700 00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26350-3 1 914 00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50311-3 1 389 00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68164-8 1 120 007 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3889-1 1 506 008 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8-NX-5591-0 1 265 009 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9-NX-7898-1 1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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