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徐武弘
代 理 人 林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0 1 1,000 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0 1 184 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0 1 32 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0 1 21 5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56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