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604,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蔡名岳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6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居拓傢具設計有限公司 張舒宜 安泰商業銀行通化分行 112年10月15日 75,340元 CB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