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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黃珮瑜(即黃政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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